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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车车辆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采购产品应该招标而未招标的,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部招标领导小组令其立即纠正。

  2.投标人不如实填报投标申请书,隐瞒、虚报企业资格条件,或串通分标、分包,串通投标价格,以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垄断投标,造成定标困难的;或以不正当手法干扰招标的,由招标人报部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本年及下一年度投标资格。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定标后中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逾期不签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经上报部领导小组批准,取消下一年度投标资格。

  5.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

  6.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责令改正。

  第三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按规定处以罚金;有非法所得,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利用招标权力收受投标人的财务及其他好处的,或者投标人以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谋求中标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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