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铁路机车车辆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4.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通告或招标邀请书。

  5.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答疑。

  6.投标人投标。

  7.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8.组建评标组织,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建议。

  9.评标报告及授标建议报部领导小组审批。

  10.发中标通知书。

  11.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1.招标通告。

  2.投标须知: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商务要求和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和金额、评标条件,定标原则,开标时间,标书送达日期,投标保证金格式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

  3.合同条款,招标产品的技术规范要求,质量保证期,检验标准,资金支付,索赔方式,履约保证金格式和金额。

  4.投标报价表。

  5.供货一览表。

  6.投标产品规格响应表。

  7.投标产品厂家资格证明文件。

  8.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擅自增加附加条件。

  因特殊情况,招标文件确需变更、补充和澄清的,应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所有投标企业。

  第十五条 开始发售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最短应不少于20日。

第四章 标底

  第十六条 根据产品生产的历史情况、技术复杂程度和现有生产企业制造的难易程度,有的需预先确定标底,有的则不设定标底。

  第十七条 预先确定标底的原则

  1.以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为依据,按成本费用项目编制招标产品标底。

  2.原材料单价和费用标准,按掌握资料和有关规定计算。

  3.计划利润、税金按规定计入标底。

  4.一个产品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五章 投标

  第十八条 凡列入国家或铁道部定点制造机车车辆的生产企业,持有相应营业范围的法人营业执照,均可参加投标。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