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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车车辆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铁路机车车辆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铁计[1999]151号 铁道部 1999年11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铁路机车车辆工业产品市场,促进正当竞争,铁路机车车辆产品均实行招标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机车车辆的招标投标受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

  招标投标活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招标投标活动,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铁道部设置机车车辆购置招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部领导小组),负责铁路机车车辆招标投标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是:

  1.遵循国家货物采购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铁道部机车车辆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制定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应政策。

  2.指导招标人(买方)、投标人(供方)的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

  3.审定招标通告、确定标底,审批评标报告或确定废标建议,如发生重大问题,报部领导批准。

  4.研究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总结、交流机车车辆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

  第五条 部招标领导小组下设招标办公室,招标办公室成员由计划、财务、科教司、运输局等组成,按部门职责分工,共同承担办公室工作。

  招标办公室职责:

  (1)组织招标的日常工作,协调招、投标活动中的有关问题。

  (2)提出年度招标工作计划建议,经部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3)拟订招标产品的标书,提出招标方式(邀请招标,需报部领导小组审批)。

  (4)委托具有机电设备招标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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