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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十)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一)澄清事项纪要。

  第四十一条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本人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即宣布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及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人存档备查。

第六章 定标及中标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依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中标人应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条件和要求。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5日内,将招标结果书面报告报送相应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部门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在评标结果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同意后5日内,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应通知未中标人。

  第四十六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十七条 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前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从其余的中标候选人中选取排序最前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并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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