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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属于重大偏差:

  (一)对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质量和投资控制目标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不一致的;

  (二)拟进场的人员、设备等条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三)对招标文件中合同关键条款及其他实质性内容未全部响应;

  (四)投标文件中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对于出现重大偏差的投标文件,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的为细微偏差。必要时,评标委员会应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书面澄清。

  第三十五条 原则上应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也可视项目具体情况采用专家评议法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依据评分或评议结果,推荐3名以内中标候选人,并排定顺序。

  第三十六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非法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的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未按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书面澄清的,评标委员会可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八条 当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判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该标段全部投标,由招标人重新招标。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出书面记录。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评标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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