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当众启封公布标底(如果有) ;
(五)投标人确认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当众检验、启封投标文件和补充、修改函件;
(六)投标人宣读投标报价、投标承诺书或其他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
(七)当场作出开标记录,并由招标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记录上签字,确认开标结果。
第二十九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文件:
(一)逾期送达的;
(二)未按规定方式密封的;
(三)未同时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印鉴和签字的(含投标联合体各方印鉴和签字);
(四)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的;
(五)在同一标段,投标人提交一个以上的报价的或自行投标又同时参加联合体投标的,或同时参加一个以上联合体投标的;
(六)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第五章 评 标
第三十条 评标主要程序如下:
(一)组建评标委员会;
(二)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三)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提交对投标文件澄清的书面资料(必要时);
(四)总监理工程师答辩;
(五)评标委员会编制并提交评标报告。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推荐的名额不得多于总人数的1/3,技术、经济、管理专家名额不得少于总人数的2/3。技术、经济、管理专家,由招标人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从经批准的专家库中抽取。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熟悉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范围、性质、特点和主要技术标准;
(二)招标文件及其主要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
(三)评标方法和标准。
第三十三条 评标工作一般分为商务评审和技术评审两个阶段。商务评审阶段主要对投标报价,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响应性,投标人的承诺进行审查。对于商务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阶段主要对投标人的监理实力、监理大纲、监理资信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