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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5.信誉情况。近三年内监理业务手册及有无违法违规情况;是否处于被责令停业、被取消投标资格状态;铁路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履约、质量事故情况。

  6.财务状况。上一年度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有无财产被接管及冻结、破产状态的说明。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须知。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委托监理的范围和标段划分情况,相应的招标工程概算,工程质量、工期要求,投标人需承诺的内容,投标报价、报送投标文件及开标会的要求,评标办法和标准,定标原则,招标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三)合同文本及合同条件。包括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协议书及合同条件(含专用条件和通用条件)。

  (四)投标文件的内容及编制要求。主要内容应包括:投标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投标承诺书、监理费用报价及报价分析资料、监理大纲、投标人综合情况、拟进场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情况、拟进场使用的主要设备和检测仪器。

  (五)技术规范。指明本项目采用的监理规范和工程技术规范。

  (六)有关资料及附件。包括有关技术资料(含线路平、纵断面图,主要工点表、设计说明等),投标书、履约保函、中标通知书、未中标通知书的格式。

  第十八条 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情况。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自行负责。

  第十九条 招标人召开潜在投标人参加的标前会。招标人应对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进行解答。同时,招标人需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留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自书面答疑和补遗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5日。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一个标段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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