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人编报招标计划;
(二)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三)投标人申请投标(或应邀投标);
(四)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如为资格后审,在确定中标人之前进行资格审查);
(五)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六)招标人组织现场踏勘、召开标前会议,进行必要的答疑和补遗;
(七)投标单位提交投标文件;
(八)招标人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九)确定中标人;
(十)签订委托监理合同。
第十五条 招标公告
(一)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招标公告应在国家指定媒体和信息网络上公布。
(二)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2.招标依据;
3.招标项目的概况、规模、开竣工日期;
4.招标项目的标段划分及主要工程数量;
5.拟采用的招标方式;
6.对投标人的要求;
7.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获取时间、地点、方式和费用;
8.招标主要日程安排。
第十六条 投标资格审查
招标人应按招标公告和投标资格审查文件载明的条件对投标申请人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查。投标资格审查一般在发售招标文件之前进行(预审),也可在评标委员会评标后,招标人确定中标人之前进行(后审)。
(一)投标资格审查程序
1.招标人发售投标资格审查文件;
2.投标申请人提交投标资格申请书;
3.招标人审查投标申请人的投标资格;
4.确定通过投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名单;
5.提出投标资格审查评审报告。
(二)投标资格审查的内容
1.资质等级、营业执照。
2.监理人员和管理能力。
3.监理业绩。包括监理过的同类工程的数量、简单情况及监理合同。
4.承接新项目的监理能力。可进场的监理人员情况和仪器设备情况;正在监理的工程项目数量、规模、地点、开工和竣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