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铁路建设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招标人可直接发包: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在建工程追加工作量,原中标人有能力承担且不改变原委托监理合同的实质内容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业主、建设项目法人或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已确定或组建;
(二)有批准的设计文件(两阶段设计有初步设计文件,一阶段设计有施工图) ;
(三)建设资金已落实。
第十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监理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人申请自行招标的,应向相应的铁路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报送下列书面材料,经核准后方可进行招标:
(一)招标人法人营业执照、项目法人组建文件或建设单位资质证书(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二)内设招标机构或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拟使用的评委专家库;
(四)同类建设工程监理招标业绩一览表。
第十二条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招标人应将委托代理合同或协议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一般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采取邀请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应以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资质条件的特定投标人投标。
第十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应按以下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