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铁建设[2004]7号 2004年1月29日)
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工程、外资、建设开发中心,经规院,铁通公司,各合资铁路公司,各监理公司:
为了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现发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铁道部部令第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国家与地方或企业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不受地区或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按规定在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的交易中心进行。
第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必须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监理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