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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培育工程的通知

  (二)形成配套政策和激励措施。省市工信部门要加强培育工程与地方工业转型升级相关政策措施的衔接。各省市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培育工程专项资金。

  (三)发挥试点企业的作用。地方工信部门在组织培育工程时,要充分调动试点企业的积极性,根据需要为试点企业提供指导、评估和咨询等支持服务,并及时将试点企业相关信息和进展情况按要求报送工信部。

  (四)建立支撑和服务机构。省市工信部门应充分利用行业、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知识产权人才优势,建立培育工程专家咨询团队,形成知识产权专家数据库,集聚资源,为培育工程的开展提供相关服务。

  附件:工业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能力培育工程试点企业信息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8月13日

  附件:工业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能力培育工程试点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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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所在地

 

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

 

2011年末职工总人数

 

主要业务领域

 

主营业务所属行业

 

企业性质

国有

 

民营

 

集体

 

三资

 

港澳台资

 

其他

 

被认定为何种类型的企业

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内企业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

 

其他

 

是否被认定为企业技术中心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否或其他

 

 

 

 

销售收入(万元)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新产品销售收入(万元)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研发经费支出(万元)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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