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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业务管理原则,直接投资系统银行端增设“跨境人民币备案登记”功能。银行办理相关业务时应严格履行以下各项备案职责,即时在直接投资系统中进行反馈。
  1、境外投资登记
  (1)境外投资前期费用跨境人民币流出备案;
  (2)前期费用退回跨境人民币流入备案;
  (3)境外投资跨境人民币流出备案;
  (4)境外投资企业减资、转股、清算所得跨境人民币流入备案;
  (5)境外投资企业利润跨境人民币流入备案。
  2、外商直接投资登记
  (1)流入类备案登记
  ①跨境人民币资本金流入备案;
  ②中方股东向境外投资者转股跨境人民币流入备案;
  ③前期费用(如收购、保证类及其他项目)的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入备案;
  ④非居民购买境内资产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入备案。
  (2)流出类备案登记
  ①境外投资者清算所得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出备案;
  ②境外投资者向境内投资者转股所得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出备案;
  ③境外投资者减资所得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出备案;
  ④境外投资者先行收回投资所得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出备案;
  ⑤非居民境内资产变现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出备案;
  ⑥非居民购买境内资产退回款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出备案;
  ⑦境外投资者所得利润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出备案。
  3、境内机构境外放款登记
  (1)境内机构境外放款跨境人民币流出备案;
  (2)境内机构境外放款跨境人民币本息流入备案。

  附件2:
  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统计表及填报要求

  一、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统计表(详见附表)
  应逐笔填报,填报的范围是经外汇局核准或备案的人民币跨境资本项目业务(不含跨境办主办的人民币业务)。
  二、“业务类别”项填报方法
  请按下列序号填写业务类别:
  序号业务类别
  A 外商直接投资外方出资
  B 外商直接投资外方撤资汇出
  C 外商直接投资外方利润汇出
  D 境外直接投资中方出资
  E 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撤资汇回
  F 境外直接投资中方利润汇回
  G 境外放款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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