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金入账备案
1、银行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资本金入账、以及为股权出让方办理资产变现收入入账后,应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2、境外投资者若需在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以跨境人民币支付前期资金(含收购类、费用类、保证类资金),应先到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跨境人民币前期费用额度登记。银行在依据直接投资系统所登记的额度办理跨境人民币前期费用入账后,应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三)验资询证
1、外商投资企业以跨境人民币出资办理验资询证的,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应通过跨境人民币资金流入银行的交易参考号校验资金流入的真实性。
2、境外投资者以跨境人民币支付中方(含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对价款的,收款主体所在地外汇局应依据相关跨境人民币流入备案记录,通过直接投资系统为收款主体出具“转股收款登记证明”。
3、外商投资性公司以跨境人民币收入用于境内投资的,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应依据直接投资系统中外商投资性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跨境人民币境内投资核准件办理外汇登记及验资询证手续。
(四)对外付款
银行为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形式汇出减资、转股、清算、先行回收投资合法所得(含股息、红利等),应依据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可汇出跨境人民币资金额度表办理汇款,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即时向外汇局备案。
三、境内企业境外放款业务操作
(一)境内企业以人民币形式向其境外投资企业放款,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额度登记。银行应依据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资金额度表为境内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资金汇出,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二)银行为境内企业以跨境人民币形式收回境外放款本息时,应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四、跨境人民币对外(或有)债务业务操作
(一)人民币外债
境内机构(含金融机构)借用人民币外债,原则上按现行外债管理规定操作。境内机构(含金融机构)借用人民币外债以跨境人民币形式汇入并提款的,无需就该笔外债资金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外债专用账户。
(二)人民币对外担保
境内机构(含金融机构)提供人民币对外担保,原则上按现行对外担保管理规定操作。
五、跨境人民币证券项下业务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