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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修订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通知(2011)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修订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通知
(供销厅字〔2011〕65号)


总社各部局:

  根据国家《档案法》、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即《归档文件整理规则》,以及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结合我社档案工作实际,总社办公厅重新修订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归档文件整理规则》,对其中涉及的文书档案保管期作了相应调整,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适应档案工作办公自动化需要,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为机关各项工作服务,根据国家档案局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机关档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总社各单位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已经处理完毕的文件材料,都应按照本规则归档。

  第三条 总社的归档工作由各单位的综合处、办公室、局务秘书承办,在业务上受办公厅秘书处指导。承办人应熟悉本单位业务,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整理,并对归档文件的齐全负责。

  第四条 归档文件的整理原则是: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五条 按照归档文件的存在价值分为永久、定期两种,其中定期分为30年,10年。保管期限的划分按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供销办字〔2010〕69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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