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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的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六)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第八条 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
  (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九)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第九条 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要进行相应归档。

  第十条 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文、定稿一并归档。

  第十一条 机关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本机关主办的将原件归档;本机关协办的,将相应的复印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

  第十二条 机关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审计及其它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文书立卷归档暂行办法>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供销办字〔1995〕第89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附件: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目录

  1、党组
  2、办公厅研究室
  3、人事部
  4、经济发展与改革部
  5、财会部社有资产监督管理部
  6、合作指导部法制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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