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供销办字〔2010〕69号)
总社各部局、中国供销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主管社团: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近日已经国家档案局以档函〔2010〕242号文件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 为正确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加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更好地为本机关工作服务,根据《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文件材料是指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机关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经济工作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机关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
(一)上级机关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要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文件材料中,不需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要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四)下级机关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送或越级抄送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 凡属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 本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 永久保存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