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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等关于印发《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广泛宣传消防常识的通知

  二、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96119电话,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举报。

  三、不埋压、圈占、损坏、挪用、遮挡消防设施和器材。

  四、不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不在严禁烟火的场所动用明火和吸烟。

  六、购买合格的烟花爆竹,燃放时遵守安全燃放规定,注意消防安全。

  七、家庭和单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八、每个家庭都应制定消防安全计划,绘制逃生疏散路线图,及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九、室内装修装饰不应采用易燃材料。

  十、正确使用电器设备,不乱接电源线,不超负荷用电,及时更换老化电器设备和线路,外出时要关闭电源开关。

  十一、正确使用、经常检查燃气设施和用具,发现燃气泄漏,迅速关阀门、开门窗,切勿触动电器开关和使用明火。

  十二、教育儿童不玩火,将打火机和火柴放在儿童拿不到的地方。

  十三、不占用、堵塞或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不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火灾扑救的障碍物。

  十四、不躺在床上或沙发上吸烟,不乱扔烟头。

  十五、学校和单位定期组织逃生疏散演练。

  十六、进入公共场所注意观察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记住疏散方向。

  十七、遇到火灾时沉着、冷静,迅速正确逃生,不贪恋财物、不乘坐电梯、不盲目跳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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