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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等关于印发《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广泛宣传消防常识的通知

公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文化部办公厅、广电总局办公厅、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广泛宣传消防常识的通知
(公消[2012]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教育厅(教委)、民政厅(局)、文化厅(局)、广播影视局、安全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教育局、民政局、文化局、广播电视局、安全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中宣部、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卫生部、广电总局、安全监管局联合印发的《全面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公通字[2011]20号)精神,加强全民消防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消防意识,提高全民防火、灭火、自我保护能力,根据现阶段我国火灾特点,公安部等6部门制定了《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现印发你们,请在全社会认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常识宣传普及活动。
  《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是从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消防常识中提炼概括的 ,吸收了1995年公安部等4部委《消防安全20条》相关内容,具有语言简练、通俗易记、实用性强的特点,是公民应当掌握的最基本的消防知识。广泛深入宣传《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对于进一步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自救技能,提升全社会防范火灾能力,减少火灾事故危害,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公安、教育、民政、文化、新闻、安监部门要密切配合,主动加强宣传。公安部将根据《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组织编印宣传挂图,供各地广泛张贴,各地可根据《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内容,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并运用图片、视频、公益广告、文艺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以提高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使全体公民尤其是中小学生都能够学习掌握自防自救知识,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积极的作用。

  附件: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

  二0一二年八月一日

  附件:
  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

  一、自觉维护公共消防安全,发现火灾迅速拨打119电话报警,消防队救火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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