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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信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深圳地区费率的批复

  换件特约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且保险起期距初次登记时间不足3年、10座以下的非营运客车方可以投保本特约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坏而需要修复时,若修复受损零部件所需工时费用达到该部件配件价格的30%,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应予修理的配件给予更换。
  第三条 赔偿处理
  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受损零部件按最小可分解件进行更换,被更换的零部件归保险人所有。
  车身的漆面损伤不做换件处理。

  系安全带补偿特约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上人员责任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特约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发生车上人员责任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车辆车上人员若在事故中系安全带的,对于本车上人员的死亡或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评定为一级伤残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增加赔偿限额。

  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择本特约条款的,车辆损失险保险事故发生后,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车辆,在修理前应当按照主险条款的规定,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修理方式和费用。
  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本特约条款,并增加支付本特约条款的保险费的,车辆损失险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自主选择具有保险车辆专修资格的修理厂进行修理。

  特种车特约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已投保车辆损失险或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特约条款。
  第二条 本保险特别约定,对于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挖掘机在使用过程中,造成地下电线、电缆、管道等设备的损失及由此引起的其它损失;
  (二)自卸车因车厢未落下行驶造成车厢与外界物体碰撞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及第三者责任;
  (三)其他特种车(如吊车、推土机、挖掘机、水泥搅拌车、自卸车、水泥泵车等):
  1.因地基塌陷而导致车辆倾斜、倾覆引起的保险车辆损失及第三者责任;
  2.吊车在装载货物过程中,由于吊臂(含绳索)断裂造成的吊臂(含绳索)自身损失;
  3.施工人员违反操作规则,导致机械臂或车身触及高压线所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及第三者责任;
  4.在操作保险车辆过程中因机械失灵或严重违反操作规则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
  第三条 本保险为规范类特约条款,不另行收费。

  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特约险。
  第二条 选择适用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的,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三次及以上保险事故(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除外),在事故责任免赔率的基础上,绝对免赔率从第三次保险事故开始每次增加5%,但累计增加不超过25%。
  第三条 选择适用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的,对其车辆损失险保费予以优待,优待金额为其未选择适用本特约条款时车辆损失险应交保费的2%。

  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车辆损失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本车倒车镜、车灯的单独损坏,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三条 赔偿处理
  (一)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保险车辆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的,对应当由其他机动车辆的交强险赔偿的金额,保险人先予以扣除,再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二)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15%,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0%,负同等责任的免赔8%,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5%。并按主险的约定适用绝对免赔率。

  租车人人车失踪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全车盗抢险的附加险,已投保全车盗抢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租车人未能按约定时间归还租赁机动车,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租车人或经承租人许可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人与租赁机动车同时失踪,且自立案之日起满两个月未查明下落的,对于保险车辆的自身损失,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保险车辆被诈骗、收缴、没收、扣押造成的损失;
  (二)保险车辆失踪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保险车辆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失踪立案证明。
  第四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知道保险车辆失踪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车辆管理所已根据刑侦部门提供的情况在其计算机登记系统内记录、并停止办理保险车辆各项登记的证明,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失踪立案证明。
  (三)发生保险事故后,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被保险人如不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的,每缺少一项,增加0.5%的绝对免赔率。
  (四)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
  (五)保险车辆失踪后被找回的:
  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保险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
  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保险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赔款返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保险车辆,保险车辆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

  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窃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全车盗抢险的附加险,已投保全车盗抢险的非营运车辆,可投保本附加险。
  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必须拥有国家规定的机动车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正式号牌和行驶证,否则保险人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第二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保险车辆上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窃,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且满三十天未查明下落的,或被盗窃未遂导致保险车辆上零部件、附属设备损失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保险车辆零部件、附属设备被抢劫、被抢夺;
  (二)被他人诈骗后造成的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损坏;
  (三)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窃,被保险人索赔时不能提供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被盗窃案件证明的;
  (四)其他不属于盗窃风险造成的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的损毁。
  第四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每次事故的保险金额分为四个档次:5000元、10000元、15000元、20000元,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人按约定的保险金额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索赔单据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附属设备原始发票、报案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被盗窃案件证明及其他能够证明事故原因、性质和损失情况的资料。保险人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二)免赔规则
  本附加险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保险车辆被盗窃未遂或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窃发生在停车场、车库以外的场所时,增加5%的绝对免赔率。
  (三)其它事宜
  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窃的保险车辆零部件、附属设备被找回,应将其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则保险人在实际赔偿金额内取得保险车辆零部件、附属设备的权益。

  基本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投保人选择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或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计算的,或按照全车盗抢险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基本险各险种的不计免赔率特约责任彼此独立存在,投保人可选择分别投保,并适用不同的费率。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二)因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的约定范围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三)因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但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而增加的免赔金额,因提供的指定驾驶人信息不真实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四)因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但无法找到第三者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五)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因被保险人如不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而增加的免赔金额;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因原配的全套车钥匙缺失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六)根据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

  附加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投保人选择投保的附加险的事故责任免赔率和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附加险各险种的不计免赔率特约责任作为整体存在,投保人不可选择分别投保。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二)因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的约定范围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三)因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但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而增加的免赔金额,因提供的指定驾驶人信息不真实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四)因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但无法找到第三者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五)根据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

第四部分 释义



  【不定值保险合同】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车辆】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机动车辆,包括原汽车制造厂商固定装置在车上且含在售价中的零配件,但不包括出厂后另外加装或改装的设备与设施。
  【碰撞】保险车辆或其符合装载规定的货物与外界固态物体之间发生的、产生撞击痕迹的意外撞击。
  【倾覆】保险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保险车辆翻倒,车体触地,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
  【外界物体倒塌】保险车辆自身以外的物体倒下或陷下。
  【行驶中平行坠落】指保险车辆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后下落,造成本车损失的情况。非整车腾空,仅由于颠簸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不属坠落责任。
  【非营运企业、机关车辆】指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机动车辆。
  【自燃】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机动车运转摩擦起火等造成火灾。
  【在修理场所修理期间】指保险车辆进入修理厂(站、店)并办理完交车手续开始,到保养、修理结束并办理完提车手续时止的时间。
  【火灾】指保险车辆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海啸、水灾、泥石流、滑坡等灾害。
  【暴风】指风速在28.5米/秒(相当于11级大风)以上的大风。风速以气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
  【地陷】指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以及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时,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
  【新车购置价】是指本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期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率按本条款所附折旧率表的规定确定。
  【全部损失】指保险车辆整体损毁,或保险车辆的修复费用与施救费用之和达到或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保险人可推定全损。
  【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者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指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行为发生之时起至该车被寻回之日止。
  【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保险车辆车体内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赔偿结案】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关系人签章确认后即视为赔偿结案。
  【直接损毁】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
  【施救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了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所支出的费用。
  【事故责任免赔率】在本保险责任范围内,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所确定的,保险人不予赔偿的损失部分与全部损失的比率。
  【绝对免赔率】在本保险责任范围内,根据本条款规定的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以外的因素所确定的,保险人不予赔偿的损失部分与全部损失的比率。
  【绝对免赔额】指保单中约定的完全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标的损失金额。
  【家庭成员】直系血亲和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其他亲属。
  【折旧率表】

  折旧率表

车辆种类

月折旧率

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

6‰

出租汽车与及大于6吨载货汽年、矿山作业专用车

12‰

其他类型车辆

9‰


  注: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华信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摩托车、拖拉机商业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他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条款分为基本险、通用条款、附加险和释义四个部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除非本保险条款另有规定,通用条款的规定及释义适用于本保险条款的任何部分。
  第三条 本保险条款所称摩托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以燃料为动力的各种两轮、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专用车。
  拖拉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轮式拖拉机(含轮式收割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第一部分 基本险


  基本险包括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

第一章 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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