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4.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5.被保险人租用代步车的费用单据。
(二)在保险期间内,赔偿天数累计计算,累计赔偿的天数以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限;
(三)部分损失的,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并办理交车手续之日起至修复并办理完提车手续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四)全部损失的,按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计算赔偿;
(五)本保险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一天的赔偿金额。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车辆损失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新增加设备的新设备购置价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保险车辆损坏的,对应当由其他机动车辆的交强险赔偿的金额,保险人先予以扣除,再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二)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新增加设备损失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15%,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0%,负同等责任的免赔8%,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5%。并按主险的约定适用绝对免赔率。
第五条 其它事项
本保险所指的新增加设备,是指除保险车辆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的,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办理本保险时,应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附加险,已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货物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
2.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
3.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或违章所载货物;
4.由于保险车辆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
(二)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第四条 赔偿限额
本保险的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辆发生碰撞,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对应当由其他机动车辆的交强险赔偿的金额,保险人先予以扣除,再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三)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车上货物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20%。并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约定适用绝对免赔率。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附加险,已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落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扣除交强险应赔偿部分后,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及他们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2.驾驶人故意行为或车上所载气体、液体泄漏所造成的损失;
3.装卸货物造成的损失。
(二)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四条 赔偿限额
本保险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五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附加油污污染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附加险,已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由于保险车辆或其他机动车辆自身油料或所载油料泄漏造成道路路面的污染损失及清理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扣除交强险应赔偿部分后,依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道路路面以外的损失;
(二)由于污染所导致的罚款及任何间接损失;
(三)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条 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判决、裁定、裁决或调解,或者经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赔偿限额内给予赔偿。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等出具的事故证明、事故现场记录以及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附加险,已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或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的伤残、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受害方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扣除交强险应赔偿部分后,按本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本车上人员的伤残、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受害方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在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
2.保险车辆未发生碰撞事故,仅由惊恐引起,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行为不当所引起的伤残、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
3.法院调解书中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二)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四条 赔偿限额
本保险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按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单独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投保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只对第三者的精神损害负责赔偿;单独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基础上投保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只对车上人员的精神损害负责赔偿;同时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基础上投保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对第三者及车上人员的精神损害负责赔偿。
(三)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全车盗抢附加高尔夫球具盗窃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全车盗抢险的附加险,已投保全车盗抢险的10座以下非营运客车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存放于保险车辆之中的高尔夫球具与保险车辆同时遭受盗窃、抢劫、抢夺以及车辆失窃寻回后的球具丢失,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置放于保险车辆中的高尔夫球具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高尔夫球具单独被盗窃、抢劫、抢夺;
(二)高尔夫球具发生部分损失;
(三)其它不属于全车盗抢险责任范围原因所造成的球具丢失。
第四条 保险金额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分为5000元、10000元、15000元和20000元四个档次,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本保险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二)本保险在保险期间内以赔偿一次为限,且与全车盗抢险同时赔付。
涉水行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造成发动机损坏的,保险人在出险当时的保险车辆实际价值范围内负责赔偿发动机的修复费用,但最高以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随车行李物品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车辆损失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所载行李物品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赔偿限额内,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下列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水晶制品、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物品;
3.电话、电视、音像设备及制品、电脑及软件;
4.国家明文规定的违禁物品、易燃、易爆以及其它危险物品;
5.动物、植物;
6.用于商业和贸易目的的货物或样品。
(二)行李物品丢失、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丢失、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的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行李物品的损失中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四条 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提供证明损失物品价值的相关凭据和残骸以及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车上所载行李物品的直接损毁,对应当由其他机动车辆的交强险赔偿的金额,保险人先予以扣除,再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事故附随费用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保险单签发地以外的地方发生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后丧失行驶能力的,保险人在本条款规定的赔偿限额内对被保险人因此而实际发生的额外住宿费、交通费用予以赔偿。
本特约条款所称丧失行驶能力是指保险车辆因车辆损失险保险事故受损,非经牵引、吊装不能移动的情形。
第三条 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依据前款规定承担的赔偿金额总和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对每次保险事故承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第四条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相应的票据原件,票据载明事项(包括:时间、地点、名称)应当与车辆损失险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相吻合。
车辆重置特约险条款A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基本险不计免赔率附加险且保险起期距初次登记时间不足3年的车辆方可以投保本特约险。
第二条 因发生车辆损失险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坏,若需更换的配件价格之和达到发生保险事故时同类型新车购置价的相应比例的,被保险人可以按照本特约条款的规定申请将保险车辆置换为相同型号的新车。
投保人可选择适用以下三种比例,在保险单上列明,并执行相应的费率:
(一)50%;
(二)60%;
(三)70%。
第三条 依据本条款第二条的规定申请更换相同型号新车的,在被保险人将全部修理费用中应当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交付给约定的授权经销商,并协助保险人办理相应的车辆所有权变更手续后,保险人负责由约定的授权经销商向被保险人提供相同型号的新车。
对该新车的质量,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对所有权变更登记前发生的涉及保险车辆的任何债务、义务、负担,保险人不予承担。
如由于任何原因导致保险车辆所有权无法变更为保险人的,保险人按车辆损失险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人负责置换的新车价值以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新车购置价大于保险金额,其差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 保险单载明绝对免赔额的,该绝对免赔额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 被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的规定置换新车后,本保险合同自动终止。对事故发生日至保险期间止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不予退还。
车辆重置特约险条款B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基本险不计免赔率附加险且保险起期距初次登记时间不足3年的车辆方可以投保本特约险。
第二条 因发生车辆损失险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坏,若需更换的配件价格之和达到发生保险事故时同类型新车购置价的相应比例的,被保险人可以按照本特约条款的规定申请将保险车辆置换为相同型号的新车。
投保人可选择适用以下三种比例,在保险单上列明,并执行相应的费率:
(一)50%;
(二)60%;
(三)70%。
第三条 依据本条款第二条的规定申请更换相同型号新车的,在被保险人协助保险人办理相应的车辆所有权变更手续后,保险人负责由约定的授权经销商向被保险人提供相同型号的新车。
对该新车的质量,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对所有权变更登记前发生的涉及保险车辆的任何债务、义务、负担,保险人不予承担。
如由于任何原因导致保险车辆所有权无法变更为保险人的,保险人按车辆损失险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人负责置换的新车价值以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新车购置价大于保险金额,其差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 保险单载明绝对免赔额的,该绝对免赔额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第六条 保险车辆的损坏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按本特约险规定置换新车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特约险规定置换新车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七条 被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的规定置换新车后,本保险合同自动终止。对事故发生日至保险期间止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