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管理促进国内航运业健康平稳发展的意见
(交水发〔2012〕3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内水路运输行业将面临复杂严峻的形势,运价持续低迷,成本不断上升,经营压力增大。同时,运力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为促进国内航运业健康稳定发展,按照部党组“保安全、促稳定,加强行业管理”的总体部署,现就进一步加强国内水路运输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监测和分析,以信息引导市场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航管理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走访制度和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定期走访辖区内企业,加强与重点企业的联系,全面了解企业经营管理和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把国家的相关政策和市场信息传达给水路运输经营者。有条件的地区,要定期组织企业座谈会和航运形势报告会,引导企业合理投放船舶运力,化解部分中小企业因为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盲目投资风险。
要建立和落实水路运输管理信息报告制度。原则上,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15 日之前)应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一次本辖区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工作、航运企业经营状况和行业稳定形势,遇有突发事件要立即报告。
要加强对水路运输市场状况的监测和研判,密切关注船舶运力投放、市场需求、运价走势和企业经营状况,增强对苗头性重大问题的敏感性,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有条件的地区,要通过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推动建立市场化条件下的运输成本和价格联动机制,形成合理的国内水运价格体系。
二、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宏观调控,促进运力结构调整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航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内水路运输市场宏观调控措施,继续加强对“四客一危”船舶新增运力的总量控制,引导干散货船、集装箱船运力的有序投放。鼓励和支持水路运输企业联营、兼并、重组,推动大型货主与骨干航运企业签订长期运输协议等方式开展合作,充分利用公共运力资源,促进运力供需总体平衡。
要积极探索建立经济奖励政策,引导安全、环保和节能水平落后的老旧运输船舶、单壳油轮和农村老旧渡船更新、改造或提前退出市场,促进运力结构调整。
三、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准入,强化行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