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检查组要对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互查报告,包括被检查地区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总体安排、采取的主要治理措施、取得的治理成果,以及在治理与执法检查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等,并于12月20日前将互查报告连同《职业病危害治理交叉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2)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联系人及电话:孙栋梁,010-64463004〈带传真〉)。
附件:
1.职业卫生交叉检查分组情况
2.职业病危害治理交叉检查情况统计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2年8月17日
附件1:
职业卫生交叉检查分组情况
第一组:北京市、青海省
第二组:天津市、河南省
第三组:河北省、湖南省
第四组:山西省、贵州省
第五组:内蒙古自治区、广东省
第六组:辽宁省、安徽省
第七组:吉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
第八组:黑龙江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第九组:上海市、山东省
第十组:江苏省、云南省
第十一组:江西省、甘肃省
第十二组:湖北省、海南省
第十三组:四川省、陕西省
第十四组: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
附件2:职业病危害治理交叉检查情况统计表
____省(区、市)安全监管局(盖章): 被检查地区:
序号
| 行业领域
| 检查情况
|
被检查的
企业(家)
| 发现问题或
隐患(项)
| 其中:
|
责令当场
改正(项)
| 责令限期
改正(项)
| 警告
(家)
| 责令停产
整顿(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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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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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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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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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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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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