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交叉检查工作的通知

  (三)各检查组要对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互查报告,包括被检查地区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总体安排、采取的主要治理措施、取得的治理成果,以及在治理与执法检查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等,并于12月20日前将互查报告连同《职业病危害治理交叉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2)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联系人及电话:孙栋梁,010-64463004〈带传真〉)。

  附件:

  1.职业卫生交叉检查分组情况

  2.职业病危害治理交叉检查情况统计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2年8月17日

  附件1:
职业卫生交叉检查分组情况

  第一组:北京市、青海省
  第二组:天津市、河南省
  第三组:河北省、湖南省
  第四组:山西省、贵州省
  第五组:内蒙古自治区、广东省
  第六组:辽宁省、安徽省
  第七组:吉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
  第八组:黑龙江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第九组:上海市、山东省
  第十组:江苏省、云南省
  第十一组:江西省、甘肃省
  第十二组:湖北省、海南省
  第十三组:四川省、陕西省
  第十四组: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

  附件2:职业病危害治理交叉检查情况统计表

  ____省(区、市)安全监管局(盖章):                  被检查地区:

序号

行业领域

检查情况

被检查的

企业(家)

发现问题或

隐患(项)

其中:

责令当场

改正(项)

责令限期

改正(项)

警告

(家)

责令停产

整顿(家)

1

 

 

 

 

 

 

 

2

 

 

 

 

 

 

 

3

 

 

 

 

 

 

 

 

 

 

 

 

 

 

 

合计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