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复制《清乾隆年间漕运图》等一级文物的意见
(办博函〔2012〕299号)
天津市文物局:
你局《关于天津博物馆复制〈清乾隆年间漕运图〉等一级文物的请示》(津文博[2012]18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意见函告如下:
一、报批材料不够严谨、规范,应进一步修改完善:
(一)缺少从事文物复制的单位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四条所取得的相应等级的文物复制资质证书。
(二)请示文件关于拟复制一级文物的名称与后附藏品档案不一致。
(三)请示文件所附拟复制一级文物的照片不够完整、清晰。
二、根据《
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文物收藏单位或管理机构应与从事文物复制的单位签订的文物复制合同草案。来文所附“复制加工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限的约定,不符合现行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此外,“复制加工合同”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缺少第一条所列文物清单附表。
(二)缺少对文物复制过程中文物安全责任的约定。
(三)第三条第6款有关“合同外加量生产”的内容,与请示文件中关于文物复制数量的说明不一致,需加以明确。按照《
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第
十条的规定,如为销售等目的而制作文物复制品,则缺少补充制作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