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体人字〔2012〕283号)
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有关企业:
现将《国家体育总局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体育总局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管理,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体育总局
2012年8月8日
国家体育总局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系统因公出国人员审批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纪委等部门<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总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局系统因公出国人员是指临时出国或常驻国外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包括总局机关、直属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机关、直属单位委派到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 总局系统人员因公出国,按照人事行政隶属关系、干部管理权限和外事审批权限履行手续。
第二章 因公出国人员条件
第四条 因公出国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对外交往中维护国家荣誉、安全和利益;
(三)遵守纪律,品行良好;
(四)具备出国执行公务的业务能力,常驻国外一般应当具备相应的外语水平;
(五)身体健康。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批准出国执行公务: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
(二)退(离)休人员;
(三)试用期内的新招录人员;
(四)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