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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植物检疫联合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


  各省(区、市)辖区内自查和联查人员由各地自行确定。全国联合执法检查由各省(区、市)植保(植检)站负责检疫工作的站长、科长,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和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有关人员按照分组进行。

  四、有关要求

  (一)精心组织准备。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全国植物检疫联合执法检查工作,以此次活动为契机,建立健全常态化的区域联防联查工作机制,全面提升植物检疫执法和监管能力。请于8月30日前将本省联合执法检查方案和各组联合执法检查方案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和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二)严格规范执法。参加联合执法检查的检疫人员需统一规范着装,执法过程中要求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执法规范。检查中发现的无证调运、使用假证、货证不符等违章案件,由发生地植物检疫机构依法严肃查处。

  (三)认真做好总结。各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和各联合执法检查组组长要在11月15日以前分别将本省联合执法检查总结和全国联合执法检查总结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和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本次联合执法检查所需有关执法文书和数据报表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统一制定。

  联系方式:

  1、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植保植检处,常雪艳

  电话:010-59191451;Email:ppq@agri.gov.cn

  2、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植物检疫处,熊红利

  电话:010-59194524;mail:xionghongli@agri.gov.cn

  附件:全国植物检疫联合执法检查分组安排

农业部办公厅

2012年8月10日

  附件:
  全国植物检疫联合执法检查分组安排

组别

参加省份

第一组

黑龙江(组长)、吉林、辽宁、内蒙古、山西

第二组

甘肃(组长)、陕西、青海、宁夏、西藏、新疆

第三组

广西(组长)、广东、海南、云南、贵州

第四组

江苏(组长)、浙江、安徽、重庆、上海

第五组

四川(组长)、湖南、湖北、江西、福建

第六组

山东(组长)、北京、天津、河北、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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