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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告第1704号――关于修订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审批等13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的公告(2011)

农业部公告
(第170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组织修订了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审批等13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见附件),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第446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

  1.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审批
  2.新兽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审批
  3.兽药生产许可证审批
  4.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5.新兽药注册
  6.进口兽药注册(兽药注册)
  7.进口兽药再注册(兽药再注册)
  8.兽药变更注册
  9.兽用生物制品进口许可证审批
  10.进口兽药通关单审批
  11.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资格认定
  12.兽药广告审查
  13.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认定
  14.兽药行政审批收费程序

  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查内容:1.研制单位基本情况
  2.生物安全防范基本条件
  3.病原微生物种类
  4.试验内容
  法律依据:1.《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
  3.《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5号)
  4.《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16号)
  5.《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农业部令第52号)
  办事条件: 需提供以下材料:
  1.《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申请表》一式一份(原件)
  2.农业部核发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复印件)
  3.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研制单位基本情况、研究目的和方案、生物安全防范措施等)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审查申请人递交的《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农业部指定参考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进行风险评估和适用性评价。
  3.批件办理。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兽 药 名  称:              
  
  申 请 日  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填 表 说 明

  1. 本表须用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也可以自制,用A4纸打印,一式二份。一份表格仅限于一种种毒,不同种毒需另行填写。字迹不清、项目填写不全者不予受理。
  2. 本表1~7栏由申请单位填写。
  3. 本表签章复印件无效。

1.新兽药名称

 

2.病原微生物名称与型别

名称

 

型别

 

3.研制单位

名称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4.研制目的

    

5.菌(毒)种背景资料

    

6.所使用的一类病原微生物具体用途

     

7.研究条件

      

8.备注

 


  新兽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查内容:1.研制单位基本情况及生物安全防范基本条件
  2.临床使用是否存在风险
  3.临床试验方案
  法律依据:1.《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5号)
  4.《兽药注册办法》(农业部令第44号)
  5. 农业部公告第442号
  办事条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新兽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申请表》一式两份(原件)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研制单位基本情况及生物安全防范基本条件;菌[毒、虫]种名称、来源和特性)
  3.中间试制单位《兽药GMP证书》和《兽药生产许可证》(均为复印件)
  4.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应提交农业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属于转基因生物技术产品的(灭活疫苗和诊断制品除外),需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
  6.临床试验方案(含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等应急处置措施)
  7.菌毒种、细胞株、生物组织等起始材料的系统鉴定、保存条件、遗传稳定性、实验室安全和效力试验、免疫学研究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
  8.中间试制产品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草案)、中间试制研究总结报告、批生产检验记录及检验报告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审查申请人递交的《新兽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兽药评审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3.现场核查。必要时,农业部组织专家对临床前研究和试制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4.批件办理。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新兽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兽 药 名  称:            
  
  申 请 日  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填 表 说 明

  1. 本表须用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也可以自制,用A4纸打印,一式二份。一份表格仅限于一种制品,不同制品需另行填写。字迹不清、项目填写不全者,不予受理。
  2.本表1~5栏由申请单位填写。
  3.本表签章复印件无效。

1.新兽药名称

 

2.申请单位

名称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3.中间试制单位

名称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试制批数

 

批  号

 

每批数量

 

4.临床试验实施地点、时间

  

5.申报单位与拟实施临床试验单位协议书原件(可另附)

  

6.备注

 


  兽药生产许可证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查内容: 1.是否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2.是否具备兽药生产条件
  法律依据: 1.《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2.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第11号)
  3.农业部公告第1427号
  办事条件:1.新建、有效期满换发及改扩建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原件)
  ②《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表》及其他书面和电子文档申报资料(按农业部公告第1427号第五条规定填写提交)
  ③新建企业还需提交工商管理机构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④有效期满换发的,还需提交《兽药GMP申请资料审核表》(按农业部公告第1427号第六条规定填写提交)
  2.《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不需要兽药GMP检查验收事项的,需提交《兽药生产许可证》原件。其中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还需提交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企业名称的,还需提交《兽药GMP证书》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原件。
  办事程序:1.材料受理。①不需要兽药GMP检查验收的,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审查申请人递交的《<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②需要兽药GMP检查验收的,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审查申请人递交的《<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接收,并根据农业部兽药GMP办公室意见办理材料受理。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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