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公告
(第1704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组织修订了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审批等13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见附件),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第446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
1.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审批
2.新兽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审批
3.兽药生产许可证审批
4.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5.新兽药注册
6.进口兽药注册(兽药注册)
7.进口兽药再注册(兽药再注册)
8.兽药变更注册
9.兽用生物制品进口许可证审批
10.进口兽药通关单审批
11.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资格认定
12.兽药广告审查
13.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认定
14.兽药行政审批收费程序
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查内容:1.研制单位基本情况
2.生物安全防范基本条件
3.病原微生物种类
4.试验内容
法律依据:1.《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2.《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
3.《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5号)
4.《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16号)
5.《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农业部令第52号)
办事条件: 需提供以下材料:
1.《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申请表》一式一份(原件)
2.农业部核发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复印件)
3.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研制单位基本情况、研究目的和方案、生物安全防范措施等)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审查申请人递交的《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农业部指定参考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进行风险评估和适用性评价。
3.批件办理。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兽 药 名 称: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填 表 说 明
1. 本表须用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也可以自制,用A4纸打印,一式二份。一份表格仅限于一种种毒,不同种毒需另行填写。字迹不清、项目填写不全者不予受理。
2. 本表1~7栏由申请单位填写。
3. 本表签章复印件无效。
1.新兽药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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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病原微生物名称与型别
|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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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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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研制单位
|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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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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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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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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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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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研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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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菌(毒)种背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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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所使用的一类病原微生物具体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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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研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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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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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兽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查内容:1.研制单位基本情况及生物安全防范基本条件
2.临床使用是否存在风险
3.临床试验方案
法律依据:1.《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2.《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5号)
4.《
兽药注册办法》(农业部令第44号)
5.
农业部公告第442号
办事条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新兽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申请表》一式两份(原件)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研制单位基本情况及生物安全防范基本条件;菌[毒、虫]种名称、来源和特性)
3.中间试制单位《兽药GMP证书》和《兽药生产许可证》(均为复印件)
4.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应提交农业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属于转基因生物技术产品的(灭活疫苗和诊断制品除外),需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
6.临床试验方案(含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等应急处置措施)
7.菌毒种、细胞株、生物组织等起始材料的系统鉴定、保存条件、遗传稳定性、实验室安全和效力试验、免疫学研究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
8.中间试制产品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草案)、中间试制研究总结报告、批生产检验记录及检验报告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审查申请人递交的《新兽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2.项目审查。农业部兽药评审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3.现场核查。必要时,农业部组织专家对临床前研究和试制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4.批件办理。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承诺时限:6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新兽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兽 药 名 称: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填 表 说 明
1. 本表须用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也可以自制,用A4纸打印,一式二份。一份表格仅限于一种制品,不同制品需另行填写。字迹不清、项目填写不全者,不予受理。
2.本表1~5栏由申请单位填写。
3.本表签章复印件无效。
1.新兽药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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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单位
|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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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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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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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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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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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间试制单位
|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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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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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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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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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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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制批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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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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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批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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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临床试验实施地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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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报单位与拟实施临床试验单位协议书原件(可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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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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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生产许可证审批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查内容: 1.是否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2.是否具备兽药生产条件
法律依据: 1.《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2.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第11号)
3.农业部公告第1427号
办事条件:1.新建、有效期满换发及改扩建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原件)
②《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表》及其他书面和电子文档申报资料(按农业部公告第1427号第五条规定填写提交)
③新建企业还需提交工商管理机构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④有效期满换发的,还需提交《兽药GMP申请资料审核表》(按农业部公告第1427号第六条规定填写提交)
2.《兽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不需要兽药GMP检查验收事项的,需提交《兽药生产许可证》原件。其中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还需提交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企业名称的,还需提交《兽药GMP证书》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原件。
办事程序:1.材料受理。①不需要兽药GMP检查验收的,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审查申请人递交的《<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②需要兽药GMP检查验收的,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审查申请人递交的《<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接收,并根据农业部兽药GMP办公室意见办理材料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