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试点业务平稳起步,选择优质期货公司参与,《试点办法》第6条规定,申请资管业务试点的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下列主要条件:一是净资本要达到5亿元以上;二是期货公司近2年分类监管评级要达到B类BB级以上;三是要至少配备1名专职高管人员(具有5年以上期货、证券或者基金从业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或相应的证券从业资格)和5名以上专职业务人员(具有3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或者3年以上证券、基金等投资管理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四是近3年合规经营,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五是要有资管业务的实施方案、管理制度以及满足业务发展需要的场地和设施等。
(四)资管业务投资范围
为满足不同投资者的不同风险偏好、不同收益需求,降低资管业务风险,增强资管业务操作的稳健性和灵活性,《试点办法》第12条规定,期货公司资管业务可以投资于:(一)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二)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五)资管账户设置和资金存管
为规范期货公司资管业务的账户设置和资金存管,首先,《试点办法》规定,投资期货类品种的期货资管账户设置及其资金存管完全纳入期货市场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体系,期货公司应当对期货资管账户进行单独标识和管理(第19条)。期货资产管理账户要遵守期货市场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监控中心、期货交易所要对期货资产管理账户进行单独监测和监控(第40、41条)。
其次,对资管业务投资于非期货类产品的,期货公司应当遵守相关市场的开户规定和监管要求。开立用以资产管理的联名账户以及其他账户,报监管部门、监控中心备案,并遵守相应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监管要求(第52条)。
最后,开展业务过程中,期货公司每日要向监控中心报送期货投资和提供非期货类投资账户的盈亏、净值等信息,客户每日也可查询(第21、38条)。
(六)防范利益冲突和不公平交易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试点办法》高度重视防范资管业务的利益冲突和不公平交易,规定的具体措施有:一是要求期货公司要对资管业务进行集中管理,在人员、业务、场地等方面要与其他业务部门相互独立,建立业务隔离墙制度,最大限度隔离业务风险(第27条)。二是借鉴证券公司资管业务制度经验,期货公司关联人开户实行回避和信息披露制度(第10条)。三是严格禁止期货公司不同资管账户之间、资管账户与期货经纪账户之间、非期货类投资账户之间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同日反向交易;要求期货公司对不同资管账户之间、资管账户与期货经纪账户之间、非期货类投资账户之间的同日同向交易、临近交易日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监控和分析,严格禁止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行为(第33条)。四是公司合理收取取酬,确保与投资者利益一致。期货公司可以与客户约定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并可基于委托管理业绩收取相应的报酬(第22条)。五是对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类违规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第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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