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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二)申请日前6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三)最近两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均不低于B类BB级;
  (四)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五)近1年内不存在被监管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
  (六)具有可行的资产管理业务实施方案;
  (七)具有5年以上期货、证券或者基金从业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或者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等证券从业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3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或者3年以上证券、基金等投资管理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得少于5人;前述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最近3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八)具有独立的经营场地和满足业务发展需要的设施;
  (九)具有完备的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
  (十)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期货公司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管理业务试点申请书;
  (二)资产管理业务实施方案,内容包括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的定位、主要投资策略、业务发展规划、防范利益冲突的制度安排等;
  (三)股东会关于期货公司申请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的决议文件;
  (四)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五)申请日前6个月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
  (六)最近3年的期货公司合规经营情况说明;
  (七)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文本,内容包括业务管理、人员管理、业务操作、风险控制、交易监控、防范利益冲突、合规检查等;
  (八)拟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简历、相关任职资格和从业资格证明,以及公司出具的诚信合规证明材料;
  (九)有关经营场地和设施的情况说明;
  (十)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一年度财务报告;申请日在下半年的,还应当提供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报告;
  (十一)律师事务所就期货公司是否符合本试点办法第六条第(四)、(五)项规定的条件,以及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的期货公司,不得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第三章 业务规范

  第九条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应当具有较强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单一客户的起始委托资产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期货公司可以提高起始委托资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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