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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改善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提高期货公司中介服务功能,引导和规范期货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创新试点,以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我会制定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形式于2012年7月 9日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
  联系方式:
  传  真:8610-88061111
  电子邮箱:xujiangt@csrc.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二部
  邮编编码:100033

  附件:1.《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
  2.《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

  附件1: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序开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工作,规范试点期间资产管理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试点办法。
  第二条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期货公司接受单一客户或者特定多个客户的书面委托,根据本试点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运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投资,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或者报酬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的原则,恪守职责、谨慎勤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客户,防范利益冲突,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
  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期货交易所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测监控。

第二章 业务试点资格

  第六条 期货公司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
  (一)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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