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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的通知

  技能标准开发承担单位根据技能标准开发计划组建专家工作组。
  专家工作组可由7-15名专家组成,包括方法专家、内容专家和实际工作专家。方法专家由熟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和技能标准编制方法的专家担任;内容专家由长期从事该职业理论研究和教学工作的专家担任;实际工作专家由长期从事该职业活动的管理者或操作人员担任。实际工作专家应占专家工作组总人数的一半以上;专家工作组应确定组长和主笔人。
  5.2.2 开展职业调查和职业分析
  技能标准开发承担单位应组织力量开展职业调查,了解该职业的活动目标、工作领域、发展状况、从业人员数量、层次、薪酬水平和社会地位,以及从业人员必备的知识和技能等。职业调查可以由专家工作组承担,也可以委托专门工作机构进行。在职业调查的基础上,由专家工作组进行职业分析,为技能标准编制做好前期准备。
  5.2.3 召开技能标准编制启动会
  技能标准开发承担单位组织召开技能标准编制启动会。与会专家学习《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经过充分研讨,确定技能标准编制的具体工作程序、时间进度安排,以及技能标准的基本框架结构。
  5.2.4 编写技能标准初稿
  专家工作组按照技能标准编制启动会确定的程序、框架结构等,结合职业调查和职业分析的结果,编写技能标准初稿。
  5.2.5 审定和颁布
  1)技术审查与意见征求
  技能标准初稿编制完成后,由部中心进行技术审查;专家工作组根据技术审查意见对技能标准做进一步修改,形成技能标准(征求意见稿)。
  技能标准开发承担单位将技能标准(征求意见稿)下发相关机构征求意见,并将意见反馈专家工作组,由专家工作组对技能标准再次做出修改,形成技能标准(送审稿)。
  2)审定
  技能标准(送审稿)通过部中心技术审查后,由部中心组织召开技能标准终审会,组织业内权威人士对技能标准进行最后审定,并形成专家审定意见。
  3)技能标准颁布
  专家工作组根据专家审定意见做好技能标准修改,形成技能标准(报批稿)。技能标准开发承担单位将技能标准(报批稿)、专家审定意见及技能标准颁布申请等有关材料上报部中心技术审查,经部职业能力司审核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施行。

  附录A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构图(略)

  附录 B
  职业技能等级划分依据

  B.1 五级/初级技能:能够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
  B.2 四级/中级技能: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运用专门技能完成技术较为复杂的工作;能够与他人合作。
  B.3 三级/高级技能: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本职业较为复杂的工作,包括完成部分非常规性的工作;能够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够指导和培训初、中级技能人员。
  B.4 二级/技师: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完成本职业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技术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技术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技能方面有创新;能够指导和培训初、中、高级人员;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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