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原则是技能标准的定位原则,一般应定位于全国平均先进水平上,且是多数人经过努力能够达到的水平。
3.3.2 规范性原则
技能标准中的文体和术语应保持一致;内容结构、表述方法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文字描述应简洁、明确且无歧义;所用技术术语与文字符号应符合国家最新技术标准。
3.3.3 实用性原则
技能标准不仅应全面、客观地反映工作现场对从业人员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的要求,而且应符合职业教育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需要。
3.3.4 可操作性原则
技能标准的内容应力求具体化,可度量和可检验,便于实施,易于理解。
4.结构和内容
技能标准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部分,总体结构见《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构图》(见附录A)。
4.1 职业概况
包括:职业编码、职业名称、职业定义、职业技能等级、职业环境条件、职业能力倾向、普通受教育程度、职业培训要求、职业技能鉴定要求等九项内容。
4.1.1 职业编码
每个职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的唯一代码,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确定的职业编码。
4.1.2 职业名称
最能反映职业特点的称谓,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确定的职业名称。
4.1.3 职业定义
对职业活动的内容、方式、范围等的描述和解释,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确定的职业定义。
4.1.4 职业技能等级
根据从业人员职业活动范围、工作责任和工作难度的不同而设立的级别。职业技能等级共分为五级,由低到高分别为:五级/初级技能、四级/中级技能、三级/高级技能、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应根据职业的实际情况,参照《职业技能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B)设立连续等级,可不设立高等级或低等级。
4.1.5 职业环境条件
从业人员所处的客观劳动环境。应根据职业的实际情况,参照《职业环境条件描述要素》(见附录C)进行客观描述。
4.1.6 职业能力倾向
从业人员在学习和掌握必备的职业知识和技能时所需具备的基本能力和潜力。应根据职业的实际情况,参照《职业能力倾向描述要素》(见附录D)将影响从业人员职业生涯发展的必备核心要素列出。
4.1.7 普通受教育程度
从业人员初入本职业时所需具备的最低学历要求。应根据职业的实际情况,从下列表述中选择其一进行描述:
1)初中毕业(或相当文化程度)。
2)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
3)大学专科毕业(或同等学力)。
4)大学本科毕业(或同等学力)。
4.1.8 职业培训要求
包括:晋级培训期限、培训教师、培训场所设备三项内容。
1)晋级培训期限
从业人员达到高一级技能等级需要接受培训(包括理论知识学习和操作技能练习)的最低时间要求,应以标准学时数表示。
示例:
晋级培训期限:初级技能不少于××标准学时;中级技能不少于××标准学时;高级技能不少于××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标准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