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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2]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做好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开发工作,加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我部制定了《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八月九日

  附件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简称技能标准)的结构内容、编写表述及格式要求,并给出了有关表述样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所列职业的技能标准编写。

2.术语和定义

  2.1 职业
  从业人员为获得主要生活来源所从事的社会工作类别。
  2.2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在职业分类的基础上,根据职业的特性、技术工艺、设备材料以及生产方式等要求,对从业人员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提出的综合性水平规定。它是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以及用人单位录用、使用人员的基本依据。
  2.3 职业分类
  按照职业的工作性质、活动方式等异同,对社会职业及其类别所进行的系统划分和归类。
  2.4 职业技能鉴定
  基于职业技能水平的考核活动,属于标准参照型考试。是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对从业人员从事某种职业所应掌握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做出客观的测量和评价,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3.总则

  3.1 指导思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建立“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职业技能标准体系。
  3.2 工作目标
  技能标准应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和人力资源管理的需要,满足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需要,促进人力资源市场的发展和从业人员素质的提高。
  3.3 编制原则
  3.3.1 整体性原则
  技能标准应反映该职业活动在我国的整体状况和水平,不仅要突出该职业当前对从业人员主流技术、主要技能的要求,反映该职业活动的一般状况和水平,而且还应兼顾不同地域或行业间可能存在的差异,同时还应考虑其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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