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
(一)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二)搬迁重置总体规划;
(三)拆迁补偿协议;
(四)资产处置计划;
(五)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企业迁出地和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的,由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搬迁清算。
第二十五条 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表样附后)及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本办法生效前尚未完成搬迁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搬迁事项,一律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生效年度以前已经完成搬迁且已按原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企业搬迁税务事项,按照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政策性搬迁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金额单位: 元(列至角分)
类别
| 行次
| 项目
|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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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收入
| 1
| 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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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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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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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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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搬迁资产处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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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搬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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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搬迁收入合计(1+2+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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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支出
| 8
| 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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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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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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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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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资产处置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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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其他搬迁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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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搬迁支出合计(8+9+10+1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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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所得
(或损失)
| 15
| 搬迁所得(或损失)(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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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盖章:
经办人签字: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盖章:
经办人签字及执业证件号码: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 主管税务机关
受理专用章:
受理人签字: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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