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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52号――关于对美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部分扶持政策及补贴措施贸易壁垒调查最终结论的公告

  (二)申请人请求。
  申请人主张,美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扶持政策,包括美国政府《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中的购买美国货条款、华盛顿州的“可再生能源生产鼓励项目”、马萨诸塞州“州立太阳能返款项目II”、俄亥俄州“风力生产和制造鼓励项目”、新泽西州“可再生能源鼓励项目”、新泽西州“可再生能源制造鼓励项目”、加利福尼亚州“自发电鼓励项目”,违反美国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下应当承担的义务,对中国可再生能源产业造成不合理的阻碍和限制,降低中国可再生能源产品在美国市场的竞争力,影响中国向美国出口可再生能源产品的贸易总量,构成对中国可再生能源产品对美出口的贸易壁垒。
  申请人请求调查机关根据《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进行贸易壁垒调查,并与美国政府进行磋商,要求其取消对可再生能源产业采取的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协定内容的扶持政策及补贴措施,消除不利影响。
  (三)立案公告。
  调查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第五条关于申请人资格的规定,且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第六条、第七条关于启动贸易壁垒调查所要求的申请书内容及有关证据的规定。根据审查结果,调查机关于2011年11月25日发布年度第69号公告,决定对美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华盛顿州“可再生能源生产鼓励项目”、马萨诸塞州“州立太阳能返款项目II”、俄亥俄州“风力生产和制造鼓励项目”、新泽西州“可再生能源鼓励项目”、新泽西州“可再生能源制造鼓励项目”、加利福尼亚州“自发电鼓励项目”进行调查。
  (四)立案通知。
  立案公告发布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美国驻华大使馆和申请人,并将立案公告及申请书送至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利害关系方查阅。
  (五)利害关系方评论。
  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邀请利害关系方及公众对调查相关问题发表评论,并给予30天评论期。2011年12月23日,调查机关收到美国驻华大使馆提交的《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对2011年11月25日发起的贸易壁垒调查的意见》,美国政府就获得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的便捷性问题提出意见。调查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美方意见予以考虑,向美方提供了申请书及附件的电子文本。其他利害关系方及公众未向调查机关提交评论意见。
  (六)发放国内企业问卷。
  为客观、公正调查和评估被调查措施,根据《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12年1月16日向国内生产企业发放了调查问卷,在2012年2月10日之前收到了国内生产企业的问卷答复。
  (七)收集、核实相关补贴事实。
  调查期间,调查机关对申请书中提交的与被调查措施相关的事实材料进行了梳理、核实,作为调查依据事实。同时,根据《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第十九条规定,调查机关自主搜集了其他与被调查措施有关的法律法规、项目指导手册等操作性文件和项目实施预决算等文件,进行了核实,作为调查依据事实。
  (八)发布延期公告。
  由于被调查措施复杂,为保障调查客观公正,调查机关根据《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于2012年5月24日发布年度第24号公告,决定将调查期限延至2012年8月25日。
  (九)发布调查初步结论公告。
  2012年5月24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26号公告,公布对美国可再生能源扶持政策及补贴措施贸易壁垒调查的初步结论,初步认定美国上述被调查措施违反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规定,构成对我国可再生能源产品对美国出口的贸易壁垒。
  (十)初步结论后公告后的利害关系方评论。
  调查机关在公告中邀请利害关系方及公众对调查初步结论发表评论,并给予20天评论期。2012年6月13日,调查机关收到美国驻华大使馆代表美国政府提交的书面评论意见,美国政府对部分程序问题提出评论意见,未对初步结论中对被调查项目的事实认定和法律分析及结论提出评论意见。其他利害关系方及公众未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调查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美国政府评论意见予以了研究考虑。为便于各利害关系方参与调查,调查机关将向国内可再生能源生产企业发放的问卷及回收的答卷(公开版)、初步调查结论公告附件中提及的美国可再生能源扶持政策和补贴措施相关材料送至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并向美国政府提供了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本。调查机关于2012年7月4日致函美国政府,请其对调查事实认定及法律分析认定和结论发表评论。针对美方关注的其他问题,调查机关在函中作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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