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清查工作的通知
(财教函〔2012〕10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机组成部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对于有效保障事业单位依法履行职能需要,提高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合规性,降低事业运行成本,弘扬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深入了解和掌握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有关情况,规范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财政部统一组织全国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清查工作。
一、目标任务
全面摸清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数量、结构、分布及配备、使用管理情况,为推动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工作夯实基础、为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紧密结合提供依据、为下一步出台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有关制度提供保障。
二、清查时点和范围
此次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清查工作以2011年12月31日为清查时点。清查范围包括2011年12月31日(含)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和执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社会团体。
三、工作原则和方法
各级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开展公务用车清查工作。各级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组织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清查工作。财政部对中央部门和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清查结果进行统一汇总。重点清查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数量、价格、排气量、使用状况、使用方向等基本情况。对于近几年已开展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清查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清查的要求汇总上报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情况。
四、工作要求
各级事业单位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开展自查,详细了解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填写《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情况清查报表》(请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及教科文司司频道“下载中心”下载),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各地方财政部门和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于10月31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清查情况的文字材料及报表报送财政部。
各地方、各部门、各事业单位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清查工作的领导,层层落实,确保清查工作顺利、按期完成,保证清查结果真实可靠。
联系人:陈冠南 010-68551312/ shiyezichanchu@yahoo.com.cn
谭 豪 010-68553466
附件:事业单位车辆调查情况表
财政部
2012年8月5日
附件:
事业单位车辆调查情况表
表1
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项目 | 行次 | 填报内容 | 备注 |
栏次 | | 1 | 2 |
一、事业单位主要职能 | 1 | | |
二、单位级次 | 2 | | |
三、单位预算级次 | 3 | | |
四、单位所在地区 | 4 | | |
五、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 5 | | |
六、人员情况 | 6 | -- | |
1.编制人数(人) | 7 | | |
2.实有人数(人) | 8 | | |
说明:
1栏1行根据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
1栏2行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序号:1.中央级;2.省级;3.市级;4.县级及以下;
1栏3行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序号:1.一级;2.二级;3.三级;4.四级及以下;
1栏4行按照所在省份填写序号:1.京2.津3.冀4.晋5.蒙6.辽7.大连8.吉9.黑10.沪11.苏12.浙13.宁波14.皖15.闽16.厦门17.赣18.鲁19.青岛20.豫21.鄂22.湘23.粤24.深圳25.桂26.琼27.渝28.川29.黔30.云31.藏32.陕33.甘34.青35.宁36.新;
1栏5行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序号:1.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2.民办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