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食药监保化[2012]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为在合理保护冬虫夏草资源的前提下,高效开发利用冬虫夏草资源,推动高端科技含量保健食品的研发,研究建立珍稀原料用于保健食品的有效监管办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方案》。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实际,按照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组织做好试点相关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8月15日
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方案
为妥善开展冬虫夏草用于保健食品试点工作,研究建立珍稀资源用于保健食品的有效监管办法,制定本试点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的
通过本试点工作,科学、严格设置准入门槛,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在冬虫夏草资源得到合理保护的前提下,高效开发利用冬虫夏草资源,推动高端科技含量保健食品的研发,促进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的提高。同时,为建立珍稀资源用于保健食品的监管模式奠定基础。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开展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农业部《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冬虫夏草作为保健食品原料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39号)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二)合理利用珍稀资源。加强冬虫夏草资源使用的可控性,严格监控冬虫夏草原料来源,加强对加工、使用全过程的监管,保护冬虫夏草资源和草原生态环境。
(三)严格准入标准。制定严格的试点企业准入条件,明确相关要求,注重冬虫夏草的高水平研发和深加工,实现冬虫夏草有限资源的科学合理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