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2年第123号)
关于发布《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计量检定员考核的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局修订了《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现予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1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
全国计量检定人员考核规则》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
质检总局
2012年8月16日
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计量检定员考核工作,保证计量检定员考核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计量检定员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计量检定员的考核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检定员的考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检定员的考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实施考核工作的需要,自行组织实施计量检定员考核工作,或者指定具有相应管理能力的计量组织(机构)组织实施计量检定员考核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指定的计量组织(机构)所组织实施的计量检定员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