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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个别卫生监督机构违规收费情况的通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个别卫生监督机构违规收费情况的通报
(卫办监督发〔2012〕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2012年上半年,有媒体曝光了广东省兴宁市、翁源县和陕西省靖边县卫生监督所在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乡村卫生室(站)进行医疗机构年审校验中,以“卫生学评价费”、“卫生工程设计费”或“卫生监测费”等名义,向每家卫生室(站)收取300至500元的费用,涉嫌违规收费。获悉报道后,两地省卫生厅高度重视,立即督促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对不当收费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上述事件暴露出个别基层卫生行政部门与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行政意识不强,甚至出现在监管过程中违规收取被监督对象费用的严重不当行为。调查发现,涉事的上述几家卫生监督机构承担着繁重的卫生监督执法任务,但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公务费和卫生执法专项业务费没有保障。反映出一些基层地方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对卫生监督机构的财政投入保障严重不足,卫生监督机构工作经费短缺的问题。

  为预防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督促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依法行政意识
  当前,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卫生工作的中心,是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身体健康的民生工程。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工作,既是医改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系统研究解决当前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高度重视并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发展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卫生监督协管及其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努力填补基层卫生监督服务空白,提高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意识,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坚决杜绝执法创收、收取监管费用等不合法、不合规行为,为推进医改工作保驾护航。对于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认真核查,严格执行相关收费和财经法律法规规定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执行相关收费和财经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规范卫生部门内部监督执法与技术服务行为的界限,不得借依法承担的行政许可、行政监管工作收取技术服务费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或省级相关部门的规定,实施收费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到当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严格按照核准的项目内容、收费范围和对象、收费标准收取技术服务费用,不得曲解收费项目对应的工作内容,不得随意变更、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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