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善水功能区划体系。2012年上半年前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2012年底前水利部出台贯彻落实《区划》意见。2013年前水利部组织完成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基础信息调查,建立水功能区管理信息库。各省(区、市)要根据《区划》,进一步核定省区内水功能区划。(水资源司、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2)推动出台《水功能区管理条例》。(政法司、水资源司负责,有关单位配合)
(3)建立水功能区达标评价体系。2012年底前选定优先纳入评估的水功能区名录;水利部组织制定水功能区达标评价工作方案,2013年底前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水资源司、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4)核定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明确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2012年底前,按照《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和分阶段限制排污总量控制实施方案》要求,完成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提出分阶段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水资源司、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水利部定期编发水功能区水质状况通报,将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达标评价状况通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意见》明确的“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要求,水利部定期组织对各省(区、市)水功能区水资源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水资源司、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对水质不达标的重要水功能区,要研究采取排污口整治、底泥清淤、生态调水、水系整治、生态修复等措施,实施综合治理。(水资源司、规计司、建管司、各流域管理机构、有关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任务15: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
1、工作进展
水利部颁布了《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制定了《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标准,开展了入河湖排污口普查工作,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审批、监督管理制度基本建立。
2、主要任务
全面及时掌握入河湖排污口分布情况;建立取水许可和排污口设置管理联动机制,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加强对已有入河湖排污口的整治。“十二五”期间完成以下重点任务:
(1)全面调查掌握入河湖排污口情况。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水利普查工作,完善入河湖排污口管理台账,并在重要入河湖排污口设立明显标示;定期组织开展入河湖排污口核查工作,及时掌握入河湖排污口动态变化。(水资源司、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2)严格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
2013年底前修订完成《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制定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同意报告书编制技术和审查要求,进一步明确排污口设置限制审批要求。(水资源司、政法司、建管司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2013年底前水利部制定完成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指导意见,明确入河湖排污口分级管理权限。(水资源司会同建管司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2014年底前各流域会同各省(区、市)完成重要流域入河湖排污口布设要求。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审批。(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任务16: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
1、工作进展
国务院批复了《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初步建立了水源地安全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水利部公布了三批175个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组织开展了监督检查,启动了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工作。初步建立了突发水污染事件预案和报告制度,各流域和大部分省区制定了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能力建设得到加强。
2、主要任务
实施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实现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目标。“十二五”期间完成以下重点任务:
(1)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水利部制定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定期对列入名录的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进行评估,对不符合水质要求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进行调整。各省(区、市)要加快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公布本省区内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并进行安全评估。(水资源司、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2)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
水利部组织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省(区、市)制定名录内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实施方案,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省(区、市)组织开展本省区内水源地达标建设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禁止审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的设置;对已设置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报告地方人民政府,由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水资源司、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3)强化饮用水水源地法规和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推动出台《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条例》。(水资源司、政法司负责,有关单位配合)
2012年底前水利部组织制定完成流域管理机构应急能力建设实施方案;“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完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区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响应、报告工作机制。制定突发水污染事件技术指导手册,指导地方妥善应对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水资源司、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管辖范围内饮用水水源地应急监测、预警体系能力建设,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演练。(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4)继续推进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2012年底前水利部发布《生态清洁型小流域技术导则》。“十二五”期间,在重要水源区建成一批标准化、规模化、设施配套化的生态清洁型小流域。(水保司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任务17: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1、工作进展
《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2010-2030)》和七大流域综合规划(修编)初步明确了河湖生态用水需求。水利部组织开展了生态用水研究和技术标准编制工作,开展了黑河、塔里木河、太湖等流域综合治理,实施了引黄济淀、扎龙湿地等生态补水工作,开展了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试点工作,先后批准了无锡等14个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试点,完成了桂林等5个试点验收工作,启动了重要河湖健康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