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区、市)根据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确定的目标修订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用水定额标准;用水定额已颁布5年以上的省区,要于2013年底前完成用水定额的修订与发布。(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严格用水定额管理。
2012年底前水利部制定出台用水定额管理规范性文件。(水资源司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用水定额作为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计划用水管理等的重要依据。对不符合用水定额标准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对超定额用水的,严格执行累进水资源费和累进水价制度。(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任务12:强化计划用水管理
1、工作进展
绝大部分地区对取用水户实行了计划用水管理,逐年下达取用水计划,实行了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部分城市实施了节水“三同时”管理。
2、主要任务
健全计划用水管理制度,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强化用水监控管理;健全节水“三同时”制度,加强节水“三同时”管理。“十二五”期间完成以下重点任务:
(1)进一步规范计划用水管理。
制定《计划用水管理办法》部规章,明确计划用水管理对象、程序和管理要求。(政法司、水资源司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所有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对理顺节水管理体制的地区,要同时对取用公共供水管网水的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2)加强节水“三同时”管理。
制定完成《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管理办法》部规章,力争2012年底前出台。(政法司、水资源司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节水“三同时”管理,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制订节水措施方案,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对违反节水“三同时”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3)强化重点用水单位节水监督管理。
2012年底前水利部公布第一批全国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单,制定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十二五”期间拟确定全国具有代表性的300个大中型灌区、3000个高用水工业企业、3000个生活服务业用水单位作为国家重点用水单位、进行跟踪监控。(水资源司、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任务13: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
1、工作进展
通过实施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重点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和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等有关灌排工程设施改造等项目,2010年全国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已达到0.50,全国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到4.1亿亩。开展了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和生活节水器具推广示范,开展了污水处理回用规划编制工作,发布了污水处理回用有关技术标准,2010年全国污水处理回用量已达27.6亿立方米。
2、主要任务
加快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全面推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加强灌区田间工程配套,完善农业节水工程体系;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力度,建设节水示范工业园区;加大城市生活节水工作力度,大力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积极发展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逐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回用比例,将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十二五”期间完成以下重点任务:
(1)加快推进农业节水工程建设。
“十二五”期间,新增节水灌溉工程面积1.5亿亩以上,其中确保新增高效节水灌溉工程面积0.5亿亩、力争新增1亿亩。(农水司会同规计司负责联系有关部门落实,各有关单位配合)
加强灌区灌溉用水计量工作,提高灌溉用水量测率,推进全国灌溉用水效率的监测评价网络建设。(农水司会同规计司负责联系有关部门落实,各有关单位配合)
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财政适当补助政策,完善金融支持政策。(财务司、农水司、规计司负责联系有关部门落实,各有关单位配合)
(2)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和生活节水力度。以火力发电、石油石化、钢铁、纺织、造纸、化工、食品等高耗水工业行业为重点,建设一批工业节水示范项目,推广工业企业节水技术;大力推广节水器具,建设一批节水型学校、节水型生活小区和节水型服务业示范工程。(水资源司、规计司负责联系有关部门落实,各有关单位配合)
(3)加快发展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
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合理的再生水定价机制,推动建立污水处理回用设施与再生水管网建设“以奖代补”财政支持政策,建设一批示范工程。(财务司、水资源司负责联系有关部门落实,各有关单位配合)
加快污水处理回用立法进程,完善城市污水处理回用技术标准体系,将城市污水处理回用技术推广纳入到水利科技推广体系。(政法司、国科司会同水资源司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五、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以国务院批复的《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为依据,以实现各阶段水功能区达标率为主要目标,在核定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提出分阶段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河湖健康评估、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建设等工作体系,构建水资源保护工作的规划、工程、法规标准、监控能力等基础支撑,初步建成水资源保护和河湖健康保障体系。
任务14: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
1、工作进展
国务院批复了《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31个省政府批复了本省区的水功能区划,全国水功能区划体系基本形成;
水利部颁布了《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发布了《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组织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省(区、市)开展了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和分阶段限排总量控制方案制定,对流域省界水质监测断面进行了复核调整;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得到加强。
2、主要任务
健全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制度,完善水功能区管理体系,完成水功能区纳污能力核定,提出分阶段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提高水功能区监测能力和管理水平,强化水功能区基础性和约束性作用。“十二五”期间完成以下重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