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快制定并实施重要江河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
水利部进一步明确近期水资源调度管理重点名录;各省(区、市)明确本辖区近期水资源调度管理重点名录;水利部组织制定水资源调度规范性文件和技术导则。(水资源司会同防办、建管司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省(区、市)要抓紧完成列入近期水资源调度管理名录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调度计划和相关技术规程制订工作。(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调度管理权限内,按照批准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资源调度工作。区域水资源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力发电、供水、航运等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2)加强重点流域、区域水资源统一调度。加强黄河、黑河、塔里木河等重点河流水量统一调度,做好河北山西向北京调水、引黄济津济冀济淀、引江济太、引察济向等水量应急调度工作,确保重要城市、重点地区供水安全与生态安全。加强水利工程联合调度,抓紧研究编制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水量调度方案,合理确定不同水利工程蓄、放、提过程,最大程度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调配作用,进一步优化水资源配置。(水资源司、规计司、防办、建管司、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3)加快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积极推进滇中引水、引汉济渭等跨流域、跨区域调水工程,因地制宜建设城市应急备用水源,提高区域水资源调控和供水保障能力。加快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及配套工程建设,推进南水北调西线工程前期工作,抓紧研究健全后续管理体制机制,确保工程如期通水并持续发挥效益,进一步优化我国水资源宏观战略配置格局。(规计司、建管司、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四、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在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通过严格用水定额、计划用水管理、建立有利于节水的水价机制等非工程措施,以及大力推进农业节水灌溉、工业和城市生活节水技术改造、开发利用非常规水源等工程措施,不断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确保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目标的实现。
任务10: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组织管理
1、工作进展
“十五”以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推动建设节水型社会,开展了100个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和200多个省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建设工作,其中21个全国试点已完成验收;发布了《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二五”规划》;推动节约用水法规和标准体系、水价改革等,节水型社会建设组织管理不断加强,全国用水效率和效益不断提高。
2、主要任务
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全过程。进一步推动节约用水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推动水价改革,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全面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组织管理。“十二五”期间,要全面实施《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二五”规划》,完成以下重点任务:
(1)推动出台《节约用水条例》。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条例相关内容,加强沟通协调力度,加快推进《节约用水条例》立法工作。(政法司会同水资源司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2)各省区要按照《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二五”规划》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3)加快完善节水标准体系,制订实施节水强制性标准。
进一步健全节水标准体系。在梳理现有标准的基础上,2012年底前明确“十二五”期间拟制定(修订)的节水标准名录。(国科司会同水资源司、农水司等有关司局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制定节水强制性标准。“十二五”期间制定完成净水机、家用和商用洗衣机等主要用水产品的节水强制性标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实行节水产品市场准入;联合有关部门严格节水产品市场监管。(国科司会同水资源司负责联系有关部门落实,各有关单位配合)
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落后的、耗水量高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名录。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水效标识管理办法》,对主要用水产品节水水平进行分级、标识,逐步实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水资源司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4)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示范工作。2012年底前完成第二批全国试点验收,2013年完成第四批全国试点中期评估,2014年完成第三批全国试点验收,2015年完成第四批全国试点验收。(水资源司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5)严格论证各项引水、调水、取水、供用水工程的取水规模。各项引水、调水、取水、供用水工程建设方案的论证报告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应将节水要求作为重要内容进行论证,合理确定工程规模;不符合节水要求的,不得审查通过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工程方案;不按照水资源论证要求和工程方案实施的,不得发放取水许可证。(规计司、水资源司、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6)积极推动水价改革。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水价形成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出台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财政补助机制的指导意见;推动实行国有水利工程水价加末级渠系水价的终端水价制度,推进农业用水计量收费。积极推动实行工业和服务业用水超额累进加价制度,拉开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水价差价,合理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稳步推行阶梯式水价制度。(财务司负责联系有关部门落实,各有关单位配合)
任务11:严格用水定额管理
1、工作进展
30个省(区、市)发布了本省区主要行业用水定额;火电、钢铁、石油炼制、纺织、造纸等高耗水工业行业取水定额国家标准颁布实施。用水定额在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计划用水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主要任务
健全用水定额标准,将用水定额作为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计划用水等水资源管理的重要依据,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十二五”期间完成以下重点任务:
(1)健全用水定额标准。
2012年制订完成《用水定额编制技术导则》国家标准;2013年底前修订完成火电、钢铁、石油炼制、造纸、纺织行业取水定额国家标准;“十二五”期间,基本制订完成主要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定额国家标准。(国科司会同水资源司负责联系有关部门落实,各有关单位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