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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1)加快制订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
  按照《关于做好水量分配工作的通知》要求,2012年底前各流域管理机构要全面完成首批25条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编制工作,加大方案协调力度,规范协调机制和协商程序,尽快完成首批25条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的审查、报批;在此基础上,尽快启动第二批重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工作,力争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国主要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工作。(水资源司会同规计司、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各省(区、市)在配合流域管理机构做好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工作的同时,抓紧开展本省(区、市)内跨市主要河流水量分配工作。(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实行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各省(区、市)按照水量分配方案或国家明确的本省区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逐年制定年度用水计划、明确本省区及所辖各市级行政区年度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对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3)建立健全水权制度。结合水资源综合规划的实施、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建立和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工作,逐步明晰区域初始水权;通过取水许可,明确具体取水户取水权。深入探索开展水权交易,重点在水资源紧缺、生态环境脆弱、水事矛盾突出的流域、区域开展水权交易试点工作。继续推进《取水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制订工作,明确取水权转让的原则、条件、方式、申请和审批程序及监督管理等内容。(政法司会同水资源司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任务5:严格水资源论证
  1、工作进展
  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5号),水利部颁布了《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部令第17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发布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技术导则》等技术标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已成为水资源管理的重要抓手。水利部下发了《关于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试点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0]483号),制定了《规划水资源论证技术要求(试行)》;各地积极推动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开展了一批工业园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
  2、主要任务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刚性前置条件,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资源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律不得批准;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十二五”期间完成以下重点任务:
  (1)积极推进《水资源论证条例》立法进程,制定《水资源论证监督管理办法》部规章。(政法司、水资源司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2)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
  2012年底前修订完成《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并上升为国家标准;2014年底前制订完成核电、火电、化工、钢铁、造纸、纺织、食品等高用水工业建设项目和农业灌溉工程建设水资源论证技术要求。(国科司、水资源司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门槛,从严监管资质单位从业情况,定期开展对资质单位的监督检查。建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开展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抽查,对报告书编制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报告书编制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对报告书质量达不到要求却通过审查的,依法追究审批机关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水资源司、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3)大力推动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
  重点推进城市总体规划、重大项目布局和工业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2014年底前水利部发布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和审查管理指导性文件。水资源短缺、生态脆弱地区要率先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促进控制城市规模过度扩张,限制高用水行业发展。(水资源司会同规计司、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2014年底前,修订完成《规划水资源论证技术要求》,提出城市总体规划、工业园区等各类开发区规划、农业灌区规划等的水资源论证技术要求。(水资源司会同规计司、国科司、农水司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任务6:严格实施取水许可
  1、工作进展
  国务院颁布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利部出台了《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绝大部分省(区、市)出台了取水许可管理的配套规章,取水许可管理正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至2010年底全国有效取水许可证共45.12万套(其中河道外取水41.87万套),许可水量60593亿立方米(其中水电站等河道内取水56085亿立方米,河道外取水4508亿立方米)。
  2、主要任务
  严格落实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将取水许可审批作为控制用水总量过快增长、落实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的重要抓手。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的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取水只能通过节约用水、利用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水权转让等方式解决。“十二五”期间完成以下重点任务:
  (1)研究制定《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部规章,进一步明确区域取水许可限批具体管理要求。(政法司、水资源司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2)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意见》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明确不予许可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未通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批准。(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有关单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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