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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第2号(关于防止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违法行为的有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
 (一九九六年 第2号)


  近来,我部接连发现伪造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进出口商品批文、进出口许可证、印章的案件。这种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对外贸易法》、《刑法》和《海关法》,严重扰乱了国家正常的对外经贸秩序,干扰了我国改革开放的正常进行。而我一些外经贸企业由于法制观念淡薄,致使上当受骗,使用伪造的公文、许可证、印章报关进出口货物,给国家和企业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为引起各方面的注意和重视,有效地防止此类违法案件的发生,我部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外贸管理部门,要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政策和管理水平,加强各个管理环节的制约机制。在办理各项业务工作时,严格按照规定的办事程序进行,特别是在上报、下达各类配额以及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等方面,要认真执行有关管理规定,绝不能使违法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二、各级外贸管理部门、各类外经贸企业要加强对广大干部职工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对参与伪造外经贸管理部门的公文、许可证、印章者,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对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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