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护照的申办和管理
第十三条 外派单位可为外派劳务人员申办因公护照或因私普通护照。
第十四条 下列外派劳务人员需办理因公护照:
一、为执行我国政府部门对外签订的协定、协议而派出的劳务人员,以及可直接实施管理的成建制派出的劳务人员。
二、派往国家和地区要求持因公护照的劳务人员。
第十五条 除第十四条规定的范围,其他外派劳务人员办理因私普通护照。
第十六条 因公护照,由外派单位在劳务人员人事关系或户口所在地向外交部及其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以下简称“外事部门”)申办;因私普通护照,由外派单位向外派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以下简称“公安机关”)申办。
第十七条 选派在经济特区长期工作(1年以上),户口不在特区的外派劳务人员可在经济特区申办护照,但必须取得原单位、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区、县组织部门出具的政审材料。
第十八条 外派单位为其外派劳务人员办理因公护照,须向外事部门提供:
一、外派单位的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
二、申请因公出国护照事项表;
三、外派劳务出国报批表;
四、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审查表。
外事部门可根据需要查验外派人员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第十九条 外派单位为其外派劳务人员办理因私普通护照,须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外派单位的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
二、外派劳务出国报批表(附对外签定的劳务合同);
三、外派劳务人员出国审查表;
四、外派人员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第二十条 外经贸部要建立健全对外派劳务人员实施出国前适应性培训的制度。发照机关在为劳务人员颁发护照时,可根据需要查验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一条 外派劳务人员劳务结束回国后,外派单位负责将因公护照收缴并登记造册后送原发照单位保管处理。
第六章 签证的申办
第二十二条 持因公护照的劳务人员的签证,由外派单位按外交部有关规定统一申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