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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宣传档案、资料管理办法

  三、确定广播电视宣传档案、资料保管期限的原则:
  1、凡是对本台的宣传播出和国家各项工作具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资料,应列为永久保管;
  2、凡是在相当长时期内,对本台的宣传播出和其他工作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档案、资料,应列为长期保管;
  3、凡是在较短时期内,对本台的宣传播出和其他工作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档案、资料,可列为短期保管。
  四、确定广播电视宣传档案、资料的保管期限,必须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根据档案、资料的构成形式和内容,研究宣传档案,资料的利用规律,全面分析档案、资料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正确地确定其保管期限。
  五、各台可根据宣传档案、资料的实际情况,参照本表制定本台的宣传档案、资料保管期限表。

┌───┬────────────────────────┬─────┐
│顺序号│          条款名称          │保管期限 │
├───┼────────────────────────┼─────┤
│1   │党和国家领导人及上级党政机关主要领导人在本台发表│ 永久  │
│   │讲话的文字稿、录音带、录像带原版        │     │
├───┼────────────────────────┼─────┤
│2   │本台制作播出的阐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评论   │     │
│   │①文字稿:重要的                │ 永久  │
│   │     一般的                │ 长期  │
│   │②录音带、录像带                │长期或短期│
├───┼────────────────────────┼─────┤
│3   │著名专家学者、各界名人和著名国际友人在本台发表的│     │
│   │讲话                      │     │
│   │①文字稿:重要的                │ 永久  │
│   │     一般的                │ 长期  │
│   │②录音带、录像带:重要的            │永久或长期│
│   │         一般的            │ 短期  │
├───┼────────────────────────┼─────┤
│4   │本台制作播出的新闻性节目            │     │
│   │①文字稿:重要的                │ 永久  │
│   │     一般的                │ 长期  │
│   │②录音带、录像带:重要的            │ 永久  │
│   │     一般的                │ 短期  │
├───┼────────────────────────┼─────┤
│5   │本台制作播出的各类专题、专栏节目的文字稿、录音带│     │
│   │录像带:重要的                 │ 长期  │
│   │    一般的                 │ 短期  │
├───┼────────────────────────┼─────┤
│6   │本台采访、拍摄、编辑、录制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各级│     │
│   │党政机关主要领导人的重要活动和各种重要会议的文字│ 永久   │
│   │稿、录音带、录像带               │     │
├───┼────────────────────────┼─────┤
│7   │本台采访、拍摄、编辑、录制的外国领导人、驻华使节│     │
│   │及来华的外国代表团的重要活动的文字稿、录音带、录│ 长期或短 │
│   │像带                      │ 期    │
├───┼────────────────────────┼─────┤
│8   │本台采访、拍摄、编辑、录制的反映工业、农业、国防│永久或长期│
│   │科技等各行各业和反映本地区改革与经济建设主要面貌│     │
│   │的文字稿、录音带、录像带            │     │
├───┼────────────────────────┼─────┤
│9   │本台采访、拍摄、编辑、录制的反映各界知名人士、英│     │
│   │雄模范和新闻人物的重要活动           │     │ 
│   │①文字稿:                   │ 永久  │
│   │②录音带、录像带:               │永久或长期│
├───┼────────────────────────┼─────┤
│10  │本台采访、拍摄、编辑、录制的作为节目素材使用的 │     │
│   │录音带、录像带:重要的             │ 永久  │
│   │        一般的             │长期或短期│
├───┼────────────────────────┼─────┤
│11  │本台录制、播出的著名艺术家、文艺团体、表演人员演│     │
│   │出的音乐、舞蹈、文学、戏剧、曲艺、杂技、广播剧、│永久或长期│
│   │电视剧和电影等文艺性节目的录音带、录像带及配套的│     │
│   │文字材料                    │     │
├───┼────────────────────────┼─────┤
│12  │通过交换、征集、购买来的作为节目素材使用的录音带│ 永久或 │
│   │、录像带和唱片                 │  长期 │
├───┼────────────────────────┼─────┤
│13  │本台播出的重要的观众来信原件          │ 短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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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本台组织的大型文艺、体育和社会宣传活动的录音带、│永久或长期│
│   │录像带及配套的文字材料             │     │
├───┼────────────────────────┼─────┤
│15  │本台自办的有地方特色的节目的文字稿、录音带、录像│ 永久  │
│   │带及配套的文字材料               │     │
├───┼────────────────────────┼─────┤
│16  │本台在各种评比中获奖的节目的文字稿、录音带、录像│ 永久  │
│   │带及配套的文字材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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