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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宣传档案、资料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宣传档案、资料管理办法
 (1994年12月23日 广播电影电视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宣传档案、资料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作用,更好地为广播电视宣传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档案局《新闻单位宣传报道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广播电视宣传档案,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以下简称各台)在宣传活动中采录、播出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节目的文字稿、录音带、录像带。
  广播电视宣传档案是广播电视宣传活动的真实记录,记载着广播电台、电视台宣传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反映了全国各行各业,各地区,各部门不同时期革命和建设的面貌,是进行日常播出、工作查考,经验总结,历史研究的真凭实证和必要条件,也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广播电视宣传资料,是指各台在宣传活动中为了节目制作和播出,通过交换、征集、购买等途径收集的各种节目的录音带、录像带及唱片。
  第四条 宣传档案与宣传资料具有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在广播电视宣传活动中,具有保存价值的宣传资料将逐渐转化为宣传档案。
  第五条 各台宣传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应贯彻“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宣传活动和其他工作的利用。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任务

  第七条 宣传档案、资料工作,由各台主管宣传业务的台长分管,总编室具体负责。
  第八条 宣传档案、资料工作应有专门的档案机构或档案人员进行管理。其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规定,制定档案、资料工作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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