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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一)对出口数据申报错误的用“调整法”调整;
  (二)对进货数据申报错误除用“调整法”调整外,亦可用“红字冲减法”、“补充登记法”调整。
  二、对出口企业申报的数据,在用计算机审核通过而未转入历史数据库之前,凡发生开具下列单证情况的,必须对已审核的数据进行重新审核后,方可办理退税。
  (一)《退运补税证明》;
  (二)《代理出口证明》;
  (三)《补报关单证明》;
  (四)《出口转内销证明》。
  三、省级退税部门在年初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审核配置的审核标准(具体内容见附件),确定的审核标准应适用本地区所有出口企业,标准一经确定,原则上本退税年度内不能变动,并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退税部门在审核退税申报数据时,因下列原因出现的疑点,经认真核实后,可以人工挑过,办理退税。
  (一)出口退税报关单列明的货物,既有自营出口货物,又有代理出口货物的;
  (二)出口退税报关单列明的出口货物如有部分货物发生退运的;
  (三)出口货物属于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14%退税率办理退税的大型成套设备及大宗机电产品,实际退税率与税率库的税率不一致的;
  (四)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禁止出口商品;
  (五)出口退税报关单列明的货物属于企业内部两个部门出口,因分部门申报退税,报关单被其中一部门占用,其他部门申报的退税没有报关单的;
  (六)采用加权平均办法核算的企业,因同类商品单价差异较大,单个商品按加权平均单价申报退税,导致换汇成本过高或过低的。
  五、退税部门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退税数据,应进行重点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出口商品名称是否按主要材料、辅料、加工费等实际商品的名称填报,商品代码是否填报出口商品的代码;
  (二)主要材料的数量是否按加工后成品数量填写,其辅料、加工费等的数量是否填写为零;
  (三)计税金额、实缴税额是否按照专用缴款书内容填写;
  (四)退税率是否按照原材料、辅料、加工费的实际退税率填写;
  (五)备注栏是否填写“wt”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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