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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印发《1997年整治药品回扣违法行为工作的安排意见》的通知

  3、加大执法力度,集中力量查处案件,特别是要查处一批有影响的大要案件。通过去年的宣传发动、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工作,已经给了有回扣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充分的提高认识、自我纠正错误、争取从宽处理的机会。目前,禁止包括回扣在内的商业贿赂行为的具体法律界限和药品回扣专项检查的有关政策界限都已明确,为专项检查的深入开展奠定了基础。鉴于药品回扣问题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单靠宣传教育和自查自纠是不能有效达到治理目标的,还必须通过严格执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加大执法力度,查处违法案件是今年专项整治的重中之重。工商行政管理、检察、监察部门今年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协调行动,坚决查处一批案件。
  各执法部门对群众举报的案件线索,必须组织力量认真调查,快查快办。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转交地方查办的群众举报,要做到件件有结果。对重点检查和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分类排查,构成违法犯罪的要尽快立案查处。特别是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案件,要尽快调查,一追到底。
  今年第二季度末,要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全国各个部门查办药品回扣案件的情况进行一次通报,曝光一批典型案件,以促进各地查处药品回扣违法行为工作。为此,各省药品回扣专项检查领导协调机构办公室要在五月底之前,做好各部门查办案件的汇总工作,并从中筛选出5起大要案件上报全国药品回扣专项检查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的案件包括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或数额较大(即个人给予、收受回扣1万元以上,单位给予、收受回扣10万元以上)等几类。
  4、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好本行业的整改工作。凡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与抽查工作已经完成的地区,要立即转入整改工作,针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制定行业整改措施或全国性管理规章,力求堵塞管理漏洞,完善管理的薄弱环节。对问题较多的药品生产经销企业和医疗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督促其做好整改工作。这项工作要在第三季度末以前完成。
  5、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全国药品回扣专项检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配合国家计委制定好规范折扣的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60号令对折扣的规范,主要在于区分折扣与回扣以及商业贿赂的界限,但仅此还是不够的,对折扣进一步制定规范办法,防止折扣的混乱和折扣演变为回扣,是药品回扣专项整治的重要举措。
  6、第三季度,全国药品回扣专项检查联席会议将再派检查组,对全国各地药品回扣专项整治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各地对整治药品回扣违法行为工作的具体安排及措施;自查自纠的比例,自查出的回扣数额,自纠过程中上交地方财政的回扣数额;重点检查和抽查的比例及查出的问题;对群众举报和检查出的案件线索的核查情况;有关部门查处药品回扣案件及整改的情况,等等。并将情况总结上报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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