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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信访规定[失效]

  第二十三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土地信访事项,由土地管理部门协商受理。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协调决定受理机关。
  土地信访事项责任归属机关已经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机关受理;已经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受理。
  第二十四条 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土地信访事项,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办理规则

  第二十五条 土地管理部门对依法应当或者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土地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对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土地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送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对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转送、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办理。
  第二十六条 土地管理部门信访机构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对业务性强的土地信访事项,应当及时归口移交有关业务机构承办。对信访事项涉及土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土地监察机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土地管理部门信访机构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对来访人的陈述必须记录;对人民群众来信,必须登记、阅信,提出拟办意见,并建立复信、统计、归档制度。
  第二十八条 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九条 办理信访事项的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第三十一条 土地管理部门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十二条 土地管理部门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报告办理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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