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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信访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3年2月20日)废止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
 (第5号)


  现发布《土地信访规定》,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 邹玉川
                         1997年3月10日

               土地信访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部门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信访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土地信访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国土地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信访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信访工作。
  第五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必要时可由其负责组成业务部门参与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协调解决土地信访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检查指导土地信访工作。

第二章 信访人

  第六条 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人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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